畅聊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入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起诉离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入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以为需要增补提供法庭审讯所必须的证据的,如何办理?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划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入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以为需要增补提供法庭审讯所必须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宣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明确: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讯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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