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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减刑案件按照哪些情形分别处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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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减刑案件按照哪些情形分别处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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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案件按照哪些情形分别处理?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划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划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2分之1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3百6十2条明确划定: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被判正法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治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治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6)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7)对于公安机关望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望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前款第(4)至(7)项划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